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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军队文职备考知识点:国防法规概述

2020-10-05 16:58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恩施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 湖北华图

 国防法规概述

  一、国防法概述

  国防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

  (一)主要内容

  1.规定了国防法的适用范围;

  2.规定了国防的地位、性质和原则;

  3.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国防职权;

  4.规定了武装力量的组成、性质、任务和建设方针、原则及目标、要求;

  5.规定了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

  6.规定了军人的义务和权益;

  7.规定了对外军事关系。

  (二)基本特征

  1.体现了党和国家领导国防的一致性;

  2.体现了我国国防的正义性;

  3.体现了我国国防的人民性;

  4.体现了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协调性;

  5.体现了基本军事法律的综合性。

  (三)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

  1.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按照此原则建设和巩固国防;

  2.积极防御的原则,在国防建设和巩固中实施积极防御战略;

  3.坚持全民防卫原则;

  4.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原则,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兵役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兵役法》的内容主要有9条:

  (1)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2)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确定为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三者组成。

  (3)规定了民兵的性质、任务、编组原则以及预备役人员、高级中学、大专院校学生实施军事训练的办法。

  (4)对士兵、军官服现役作了重要补充。

  (5)确定了战时实施动员的原则和要求。

  (6)明确省军区、地、市军分区、各县(市)人民武装部为各级政府的兵役机关。

  (7)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8)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新的军衔制。

  (9)对违反兵役法的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

  《兵役法》最鲜明的特点就是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三、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防教育法》在第3条中对国防教育的内容和目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国防教育的方针和原则,即“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全民参与”体现了国防教育的全民性、社会性特点。

  “长期坚持”体现了国防教育的长期性、经常性特点。

  “讲求实效”体现了国防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特点。

  “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阐明了国防教育的时机和方法。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阐明了国防教育的对象和内容。

  “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阐明了国防教育的方式和途径。

  四、反分裂国家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反分裂国家法》以《宪法》为依据,贯彻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突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这一主题。主要内容包括:

  1.简要阐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2.明确大陆对台工作的原则立场及台湾问题的性质。

  3.重点突出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

  4.核心部分是原则性地说明“采取非和平方式和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独”分裂问题的三大判断标准、明定决策机构及程序等。

  总体上看,《反分裂国家法》具有如下特点:(1)原则性,内容丰富,逻辑严密;(2)灵活性;(3)和平取向;(4)针对性,该法对象明确,即“台独”分裂活动;(5)反外部干涉。

 

 

    (编辑:巴东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