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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对丙称该自行车系自己所有?

2021-09-29 14:12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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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把自己的自行车借给乙使用,乙对丙称该自行车系自己所有,打算卖掉,乙在丙支付了与场价格相应的款额后将该自行车交付给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甲依法有权要求丙返还该自行车

  C.丙依法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物权知识。

  第二步,本题中丙取得自行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题中乙借用甲的自行车,从而作为自行车的实际占有人,但作为无处分权人将自行车以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丙构成善意取得。故而丙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乙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A项错误。

  B项:丙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自行车的所有权,甲不得要求返回。但甲可以要求乙对其进行赔偿。B项错误。

  D项:乙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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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鹤峰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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