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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支一扶考试常识备考:高空抛物行为定性

2022-06-07 11:00 公务员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国家公务员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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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支一扶考试常识备考:高空抛物行为定性

  常识模块法律的考查主要集中在“新法”上,今年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了《民法典》,修改了《行政处罚法》,这些新法都需要重点关注。现在就谈谈热门话题“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行为其实并不陌生,过去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一个鸡蛋也会变炸弹”,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目前,就高空抛物行为《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均有规定,即意味着该行为会涉及到侵权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故分别从民法和刑法两个角度来分析高空抛物行为。

  首先,从民法角度分析。

  高空抛物是否等同与高空坠物?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坠”和“抛”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行为人为之。坠物往往是物的“脱落”,坠落时不能控制,而抛物往往是故意为之。如果物件是在没有人的作用下致人损害,通常是由于坠落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这种情况就属于坠物。如果行为人本身的行为是致人损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行为责任属于抛物。第二,“抛物”“坠物”二者承担的责任不同。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

  其次,从刑法角度分析。

  2021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即从建筑物或者其它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也就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只要达到“情节严重”就能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但其实除了高空抛物罪的规定,我们还能从行为人抛物时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从而更准确的进行行为定性。

  比如,《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外,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不是仅凭单一行为,而是要结合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地点、抛掷物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进行综合性分析。当然,当高空抛物行为触犯到刑法时,并不影响被害人及其家属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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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巴东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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